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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机构名称

  武昌区审计局

  机构职能

  

  (一)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根据《审计法》制定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区长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人 民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1、本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3、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4、区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五)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区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按上级要求组织实施对区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受理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八)对全区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全区审计专业培训。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名称

  武昌区审计局

  机构职能

  

  (一)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根据《审计法》制定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区长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人 民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1、本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3、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4、区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五)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区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按上级要求组织实施对区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受理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八)对全区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全区审计专业培训。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