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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机构名称

  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机构职能

  

  (一)负责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区环境保护制度;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二)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 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订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订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可持续发展规划和主 体功能区划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负责编制审查以上规划中环境保护篇章;参加审核全区总体规划、开发区发展、旧城区改造及城中村改造中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部门、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水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担组织实施区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区级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环境审核,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对区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统一监督管理废水、 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放射性同 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

  (八)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 时”(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依照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医疗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九)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 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山体水域自然资源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 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乡(城中村)环境保护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国家、省、市环 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的实施;归口管理全区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制和发布全区环境质量状况公报;负责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与预报,负责地表水环境质量、声环 境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并定期发布报告;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管理;组织编报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区环境学会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拟订全区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负责 全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考核;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复查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 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参与企业和产品环境质量认证有关工作;承担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环境 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