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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机构名称

  武昌区城管委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承担全区交通运输的行政管理职责。

  2.负责全区公共绿地养护、公园广场管理和社区绿化工作。

  3.依照法律法规按程序授权,负责全区交通、环保、水政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取消已由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全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考核标准,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监督区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对于不接受指挥调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可向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交通运输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辖区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规划,组织交通战备、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和国家指令性运输计划的实施。负责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检查、监督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区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行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水政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城市综合管理。承担对城市市容、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各类问题的发现、交接、督办和应急指挥调度工作职责,协调、督办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事项;负责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督办市民投诉事项;负责全区数字化城管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区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的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依法组织征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负责区域内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场收费工作。

  (七)负责1000m3储量以下液化气储配站、瓶装液化气供气站的燃气供气场站许可,依法依规开展区域内燃气热力行业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八)负责全区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负责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全区道路、绿化带的清扫、保洁、城市家具的维护、公厕管理质量的检查考核;负责大型环卫设施设备采购;负责垃圾转运站等设施建设和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工作;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特许经营管理;负责依法依规组织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消纳管理;依法查处无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查处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和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污染路面的行为。

  (九)负责全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户外广告、景观灯饰、门面招牌、横幅布标等违法违规设置的执法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国旗悬挂的管理工作,依法纠正、处罚未按规定悬挂国旗的行为;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督察施工渣土污染、乱搭乱盖、乱贴乱画、乱牵挂、出店经营、乱摆卖、当街洗车、露天夜市、烧烤等违章行为的整治工作。

  (十)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特或者其他设施。牵头负责擅自下挖建设物内底层地面、擅自将临街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负责查处其中涉及违法建设和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

  (十一)负责区管景观灯饰的建设和维护 ;负责指导、监督门面招牌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路名牌的设置、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张贴张挂宣传品的管理工作,配合制定全区户外广告详细规划设置技术规范;负责城市架空管线的容貌监管。

  (十二)负责督促城市道路井(沟)盖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对井(沟)盖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参与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十四)依法行使全区道路运政管理;负责审验全区运输企业的经营资格和技术条件,审批和核发道路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证照以及年度资质审验工作。

  (十五)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监督与检查;负责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政违章行为,取缔无证,实施违章处罚、市场监督、调解运输纠纷。监督检查全区运输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六)负责本辖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二、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汽车租赁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以及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备案管理。

  (十七)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的生产、技术、经济资料的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组织市场预测和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开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技术培训;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负责辖区道路运输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从业人员资格关,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查、整改。

  (十八)负责对全区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道路和铁路两侧林带、江边、河边等绿化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负责栽移大树、公共绿化植物的修剪及造型、园林扎景等管理。

  (十九)负责城市公园、游园、绿化广场的管理。

  (二十)负责全区的园林绿化普查、统计、园林信息的收集和园林绿化的宣传工作。

  (二十一)依法开展水政执法和权属湖泊保洁工作;协助水务部门保护全区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等设施的安全;负责堤防设施、排水设施、湖泊的执法管理工作;负责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依法查处非法填湖、非法河道采砂等破坏水资源、水安全的违法案件等;负责权属公园湖泊湖面保洁工作。

  (二十二)负责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

  (二十三)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街道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推进城市管理科学技术化、信息化建设。

  (二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