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 区发改委
文  号: 鄂价费〔2017〕162号 索 引 号: 007482532-03-2017-1976887
公开日期: 2017年12月19日 公开方式: 1
内容概述: 主 题 词:
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物价局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657号)、《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国家发改委公告2017年第6号)和《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5号)精神,为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就社会团体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会团体收费管理

  (一)明确社会团体收费范围。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

  (二)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精神,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有效。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社会团体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社会团体主动减免会员会费。

  (三)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社会团体依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四)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社会团体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二、维护合法利益,防控价格行为风险。

  政府价格、民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维护行业和行业内经营者合法利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应及时向政府价格、民政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或者行业内经营者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包括行政机关或者其它经营者侵害会员自主定价权的行为;举报行业上下游经营者或者同行业其他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反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代表会员或者行业就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拒绝行政机关明显排除、限制竞争要求的指示,并将上述情况向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在会员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陈述、申辩时,依法向会员提供帮助;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解会员或者本行业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的价格纠纷等。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发布价格信息的行为、行业协会之间交换价格信息或者采取联合行动的行为中,应高度重视并认真防范法律风险。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不得随意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不得以公布价格计算公式的方式对成本构成、利润率等因素进行限定,不得制定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不得捏造、散布本行业的涨价信息、上下游行业的涨价信息和生产成本涨价信息,以及组织或引导会员或者本行业其他经营者囤积居奇,直接或间接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实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公示制度

  社会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与收费有关的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根据《省物价局 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的紧急通知》(鄂价费〔2017107号)要求,在我省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级行业协会商会要将本行业协会商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务主管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网址、收费性质、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数据上报单位、数据更新时间、备注等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公示系统”进行采集并公示,同时负责数据更新工作。各协会商会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公示收费信息将作为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检查的依据。

  四、加强社会团体收费收入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运转、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社会团体的各项收费,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免征或减征税收的,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的各项措施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担负起监督社会团体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建立综合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对发现违规收费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要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将社会团体收费作为涉企收费整治的重要内容,对违法违规收费,坚决查处、重拳整治、严肃追责。各社会团体负责人要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民政厅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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