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关于制定重点建制镇以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委 |
文 号: | 鄂价环资〔2017〕154号 | 索 引 号: | 007482532-03-2017-1975278 |
公开日期: | 2017年12月12日 | 公开方式: | 1 |
内容概述: | 主 题 词: |
来源:湖北省物价局
各市、州、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住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7〕6号)精神,推进我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现就合理制定全省重点建制镇以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建制镇以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二、各地应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中“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定价程序依法制定和调整重点建制镇以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三、重点建制镇以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范围、资金管理参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执行。重点建制镇以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经覆盖地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住建部门及时出台收费标准文件;暂未运营的,要提前做好成本测算等定价程序准备工作,确保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落实到位。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