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市恒泰源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 区环保局 |
文 号: | 武昌环法[2017]13号 | 索 引 号: | 007482532-03-2017-1975528 |
公开日期: | 2017年12月13日 | 公开方式: | 1 |
内容概述: |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电气成套设备生产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并于2017年10月投入生产,喷塑、酸洗工艺存在污染。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法[2017]13号
武汉恒泰源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74916421Q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烽火机电大市场B1区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晓华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委托武昌区环境监督管理站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电气成套设备生产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并于2017年10月投入生产,喷塑、酸洗工艺存在污染。
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17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 10月26 日)、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0月27日);配电箱生产加工流程(2017年10月27日);现场照片及录像(2017年10月26日)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法〔2017〕1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三千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武昌区财政局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1号楼0705室
联系人:叶浩
联系电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