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汉市武昌区小李窗帘加工店) | 发布机构: | 区环保局 |
文 号: | 武昌环改[2017]1号 | 索 引 号: | 007482532-03-2017-1974999 |
公开日期: | 2017年12月11日 | 公开方式: | 1 |
内容概述: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店在武昌区解放路5号3栋1-2楼1号(属禁燃区),使用锅炉(型号为CLSC3-95/70-AⅢ)为浴池供热水时违法燃用高污染燃料(废旧木材), 对大气环境和周边居民造成污染和影响。 | 主 题 词: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武昌环改[2017]1号
武汉市武昌区小李窗帘加工店:
卫生许可证号:武昌卫公字[2013]第0729号
地址:武昌区解放路5号3栋1-2楼1号
负责人姓名:孟贤碧
你店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违法一案,经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店在武昌区解放路5号3栋1-2楼1号(属禁燃区),使用锅炉(型号为CLSC3-95/70-AⅢ)为浴池供热水时违法燃用高污染燃料(废旧木材), 对大气环境和周边居民造成污染和影响。
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17年1月6日);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相片为证。
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一)你店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罚。
(二)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违法行为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
四、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我局将对你店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组织复查,你店如果拒不执行本决定责令改正的内容,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店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1号楼0705室
联系人:叶浩
联系电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9日